资讯动态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的解析
尊敬的客户:
 
     转眼进入2014年九月,一年一度的会计、税务最忙的时节即将到来。在这个季节里,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公司最重要的事情。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税收优惠的重要内容。为了帮助你们对规定的理解,我们起草了这个传真。如果,这个传真对你们的工作有所帮助,将是我们最大的快乐。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的解析
    一、基本概述... 2
    二、相关背景... 2
    三、规定解析... 3
    四、要点提示... 5
    五、文件依据... 6
 

   一、基本概述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有两项属于加计扣除优惠,一、研究开发费(以下简称研发费)加计扣除;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本文将对研发费进行简单解析,希望能对企业有所帮助。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基本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相关背景

      国家为鼓励企业技术研发,在2008年以前就制定了若干个文件,如财税[2006]88号文和财企[2007]194号文等。
在适用范围上,曾经历了从最初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变化过程;在税收征管上,则从最早的审批制逐渐简化为备案制。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备案要求略有差异,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总局发布了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具体办法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三、规定解析

   (一)哪些企业适用于该政策?
规定: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解析:适用该政策的企业范围是很广的,对中国的居民企业都适用,但不适用非居民企业。
  (二)哪些研发活动适用该政策
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解析:虽然适用该政策的企业范围很广,但是对研发活动的范围却有很多限制规定。
   1、研发必须是自然科学技术,而不是人文、社会等科学技术。如,研发美容技术,无论投入多大也不能获得税收优惠。
   2、研发活动必须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中。如,某企业正在研制MPEG-5音频专利,由于此项技术还没有收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因此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3、研发成果还要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关于这方面的判断是很困难的,所以税务局有可能会让企业提供科委等技术部门的证明。
   4、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或进行常规性升级都不能获得税收优惠。如:企业购买一专利技术并进行了一定的再开发,就很难获得审核通过。
   (四)哪些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
规定: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9、研发活动中形成试制品或研发品的,其试制品或研发品所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费用。
   10、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1、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解析:研发费范围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费用项目,不得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比如“研究人员的差旅费”,因不属于上述范围,所以是不能加计扣除的。
  (五)各种研发方式加计扣除有何政策规定?
规定:
     合作研发: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集团研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解析:对于以上三种方式发生的研发费,关键是各方要核算清楚,包括合同及账务等。
  (六)加计扣除怎样进行计算?
 规定:对于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解析:对研发费收益化或资本化的判断处理,应参照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
  (七)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规定:企业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发费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要点提示:

    1、企业如果有研发项目,应积极判断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并尽量向税务局申请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对应的项目都是专业领域,只有研发部门相关人员才熟悉,但是能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企业财税部门的初步判断,所以企业在确立研发项目之前和制定研发计划与预算时,应与企业财税部门多沟通。
    3、亏损企业如果发生研发费,也应积极并及时申请加计扣除。因为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个年度的所得弥补。
    4、资料要准备充分。研发企业享受加计扣除需要报送众多资料,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收集齐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以及申报时使用。如果申报资料不齐全,将不得享受研发费的加计扣除。
    5、企业应对研发费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实际发生金额,否则不能加计扣除。对于在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核算的研发费不能加计扣除。对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发费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能加计扣除。由此,我们建议采取按项目核算的办法进行账务管理。
    6、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局提出申请。因各地主管税务局对提出申请要求的时间不尽一致,所以企业应及时到当地税务局了解此方面的规定。

五、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及其实施条例第95条
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10]20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
大国税函[2010]25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硕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友情链接: 待添加
© 版权所有:大连硕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辽宁省 大连市 开发区黄海西路9号-1卓越大厦A608
邮编:116600 电话:+86-411-87926171 辽ICP备1201659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