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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的纳税处理
尊敬的各位客户:
     近期,有客户咨询了关于违约金、赔偿金的相关涉税事宜。
     为了便于各位客户及时、准确的了解这方面的政策,我们整理了相关的文件资料,请大家认真阅读。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企业经济交易中所产生的违约金可能由卖方向买方收取,也可能反向收取;既存在于货物销售环节,又存在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环节。收取方式不同,税务处理自然存在差别。
    违约一般指违反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交易双方订立合同后,未发生经济交易业务、未履行合同产生违约金的纳税处理。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由于合同双方没有履行,也就是交易双方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交易双方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三)发票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交易双方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双方未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二、交易双方订立合同后,已发生经济交易业务、已履行合同产生违约金的纳税处理。
(一)卖方收取违约金
     1. 增值税
     对于适用增值税政策的经济交易: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增值税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此价外费用包含违约金。所以,卖方收取的违约金应当缴纳增值税。若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则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操作中注意,价外费用不应单独开具专用发票。
     2. 营业税
     对于适用营业税政策的经济交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对方。营业税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此价外费用包含违约金。所以,违约金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 买方收取违约金
    1. 流转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依据上述政策规定,总结如下:
①.  在交易双方已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对于适用营业税政策的经济交易中,买方向卖方收取的违约金,应按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②.  在交易双方已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对于适用增值税政策的经济交易中,买方向卖方收取的违约金应按以下公式冲减进项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违约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2. 发票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是在收款方向付款方销售了商品或提供了服务的前提条件下,由于购货方、接受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是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形下产生的, 所以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违约金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不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海关缓税利息、社保滞纳金等(除税收滞纳金和行政性罚款外)和诉讼费不属于纳税调整项目,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交易双方可依据违约金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等凭据分别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支出。
                                       大连硕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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