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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于委托方的影响

尊敬的各位客户: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发给贵公司,并提出我们的分析。

 

    第一部分: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第二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税范围,限定在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该政策出台后,从不同渠道接到反映,该文件的免税范围过窄,后续环节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导致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税负上升。为解决这一问题,出台该公告对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 

    二、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免税。

 

    第三部分:我们的分析

    一、国际贷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

     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的区别在于,货运代理按级别划分,一级代理可以直接向空运或海运公司或铁路公司订舱,二级只能向一级订舱,以此类推,三级货运代理向二级代理订舱。因此产生了间接代理人,二级及以上代理都是间接代理人。

 

    二、本公告的针对对象

    据了解,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后,对国际货运代理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少地区(包括大连)仅针对直接与境外或境内船公司、航空公司、国际汽运公司结算者即一级代理给予免税,二级及以上代理不享受免税待遇,这样产生了极大的争议。本公告就是针对二级及以上代理是否可以享受免税给予了最终的明确。

 

 

    第四部分:我们的重点提示

    一、是否需要重新协商价格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初期,有部分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公司,其中包括部分从事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公司,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高为理由要求委托方提高价格。现在文件出台后这项业务免征增值税,税负降低,那么作为委托方应考虑是否需要重新协商价格。

    二、及时取得发票

    由于该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所以作为委托方应关注2014年9月1日以前该服务还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避免提供服务的公司以缴销发票等理由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要求从事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公司在8月末前将在此之前发生的业务的发票全部开具给贵公司。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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