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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

 尊敬的各位客户:

    近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大地税公告[2014]5号)《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内容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为177,192元;

 

解读:

    1、个人到公司工作一般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实际执行期间,可能会出现提前解除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等情况。这种情况一般公司都给员工一定补偿。

    2、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公司补偿额很大。对于这部分补偿额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二个重要文件:

    第一个文件:1999年9月23日下发的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这个文件主要有二个要点:

    第一、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按 “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但考虑到经济补偿金数额较大,并且个人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税务总局给出一个优惠的计算方法,即:

    月工资薪金收入=经济补偿金÷本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最多12年)

    月个人所得税=(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月个人所得税×工作年限

    第二个文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9月10日下发的财税[2001]157号文件。

    这个文件在上一个文件优惠基础上,又给了优惠即对个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做出免税额度的规定,超过免税额度的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超过免税额度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度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超过免税额度的部分按上述公式征税。

    3、由于财税[2001]157号规定免税额度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所以大连市地税局每年7月份会发布经济补偿金免税额度的文件。本次免税额度定为177,192元。

    4、我们提请大家关注的是:

    享受这个优惠,企业应当保存相应的证据。我们认为重要的证据应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二:双方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达成的协议

     第三:支付补偿金凭据和个人签收补偿金的单据等。

    5、我们提请大家特别小心的是:

    如果是因为劳动合同自动到期,双方不续签合同,为此而取得的补偿金,是不符合这个优惠的,应并入取得当月工资征税。

     但在实务中,可能个别企业对自动到期不续签的补偿金,也误用了优惠公式。我们查了一下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咨询问题库,答复是要征税的,见下面。所以,这个风险比较大。

     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的补偿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原出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日期:2010-08-11   

    问题:我们单位今年2010年7月31日有好几个员工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大家拿到的补偿金,是否可以做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复: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78号)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仅指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不适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因此,个人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二、自2014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4,766元。

 

 解读:

     此条规定只是对于计算住房公积金调整额时的上限额度进行了调整,即:在计算住房公积金调整额时,如果实际上缴基数高于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但低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个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上限;如果实际上缴基数高于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并且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上限扣除。

    如:X人缴纳公积金基数为18,000元,上年平均工资为15,000元,则其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基数为14,766元。

 

文件梳理: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建金管[2005]5号文件,对单位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做出原则性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是有限额的,一个限额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另一下限额是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两个限额取低者扣除。

    2007年大连市政府下发大政办发 [2007] 166号文件,对新老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做出不同的规定,新职工不再有比例限制,老职工部分区仍有比例限制,比如:保税区。

    大连市地税局每年7月份会发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数额。

 

    注:个人所得税公积金调整上限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限额都应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2014年8月1日起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公积金调整上限时,按此公告的标准执行。

 

    为了便于各位客户及时、准确的了解这方面的政策,我们整理了相关的文件资料,请大家认真阅读。现将文件转发如下: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7-2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参照2013年大连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就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77 192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4年8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14 766元。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1日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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